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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聚焦
反垄断配套立法艰难前行
为增强《反垄断法》的操作性,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三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为2010年5月25日至2010年6月7日。
反垄断规范概要
中国反垄断方面的立法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早在1994年,反垄断法即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2004年10月由商务部负责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的形成,至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再至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正式颁布。反垄断法经过了长达十三年的磨砺,终于呈现在公众的视线中。
然而,仅一部《反垄断法》是相当单薄的,只是搭建了一个框架。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则做支撑,没有执行部门的法律实施,“反垄断”只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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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配套规则制定概览
《反垄断法》中主要规范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可能或者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各执法机构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就垄断行为的规制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
结论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其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其执行力。缺少配套规则的《反垄断法》,可比为缺少轮胎的汽车,只能停留在原地供观赏,而完全没有行动力。纵观上述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出台历程,确是审慎而艰难的,但也是在不断推进发展的。毕竟,任何一个配套规则的实施,均可能对各行业的大鳄们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面对各个方面的压力,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艰难可想而知。
而正如《反垄断法》第一条所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向。既然反垄断的重要性达到如此高度,可想未来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将日益完善,并具有更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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