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睿 China Focus 2010年7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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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聚焦

网络著作权保护先行军

——北京市高院发布网络著作权纠纷问题指导意见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0年5月17日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京高法发[2010]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地方高院首次就网络著作权相关问题发布司法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擅自将热播剧置于网站首页将被视为侵权行为。阅览更多>>

《指导意见》解读

这部长达35条的司法性文件,相比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仅有8条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针对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中常见情形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通过信息网络自动为被诉侵权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且对被诉侵权作品不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的,不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指导意见》还列举了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的四种情形,即(一)将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视听作品、流行的音乐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其他作品及与之相关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站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者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二)将被诉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采取移除措施;(三)将被诉侵权的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视听作品,或者处于档期或热播、热映期间的视听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进行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或“影视”频道等影视作品分类目录;(四)对服务对象上传的被诉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选择、整理、分类。 阅览更多>>

总结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北京市网络著作权方面的审判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视频网站等,产生不小的冲击。而《指导意见》细化的规定,为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提供了司法保障。

然而另一方面,不得不指出,《指导意见》的性质仅为地方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而非司法解释。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相比,地方高院出台的这类文件,只能视为在法院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司法指导。这是在相关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依据的情况下,所做的补充规定。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尺度,但是在地域适用性,内容、制定程序的严谨性等方面,均无法达到司法解释的高度。既然司法实践证实,在网络著作权方面应当有更为细化的规范出台,立法机关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

作者: Amelie Yu 职位:CCH 编辑 主要负责:中国法律快讯;China Law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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