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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 在线产品许可协议。
1. 许可及补充说明。
| 1.1 |
依照本许可协议,在独立计算机或由客户控制的网络中,客户有权非独家和不可转让地使用产品。 |
| 1.2 |
在许可有效期内,如果客户获得的是单用户许可,则单用户可以使用该产品。如果客户拥有2个或更多的许可,则多个用户可以使用该产品。在 用户拥有2个或更多的许可的情况下,最大用户数将依照相关时间CHH提供的价格清单而定。这些用户必须由客户指定。只有在已被指定的用户 不再被客户雇佣或在客户的机构中即将被指定的新用户将承担已被指定的用户先前所承担的角色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指定新的用户替代先前 已被指定的用户。客户需向CHH提交每一位被指定用户的姓名和办公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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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除非经CCH书面授权,否则,客户只能按照许可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和复制)该产品:研究、评论、批评和其它学术活动;与客户业务活动管理 有关事务;或在向客户的委托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特别要强调的是,下列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事先未经CCH书面同意,客户利用培训 产品向其委托人提供培训;并且复制部分或全部产品进行销售、或在其它试图向第三方销售或供应的产品或服务中加入CCH产品也是明令禁止 的,下列情况除外:
1. 如果客户在说明了出处的情况下,那么在以律师角色或会计师角色向客户的委托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业务过程中,可以对产品摘录复 制(但不包含大量内容的复制)。
2. 产品本身所包括的引用单元可以在客户的业务过程中使用、复制、修改,可以在客户以律师角色或会计师角色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业务 过程提供给客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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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客户或任何授权用户无权使用产品中所包含的各种软件的源代码。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版权和其他所有权均归CCH所有。 |
| 1.5 |
除非如条款1.3所规定的情况,否则,客户或任何授权用户无权复制、修改、改编、翻译、逆转、反编译、反汇编或基于产品创建派生作品(依照许可向计算机或网络中加载除外)。客户或任何授权用户也不能将产品与其它任何数据库进行合并。 |
| 1.6 |
只要客户或任何授权用户按照许可协议履行义务,CHH将在许可有效期内按照相关产品授权规定向所有客户提供所有的相关产品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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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访问
| 2.1 |
授权用户可以利用CCH分配给客户供授权用户使用的登录ID在线访问产品。客户应对每一位授权用户访问产品时所做的一切活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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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客户必须确保授权用户不向任何他人透露他们的登录ID。 |
| 2.3 |
如果需要取消授权用户的登录ID,客户必须立即通报CCH。 |
| 2.4 |
CCH可随时自行取消任何登录ID. |
| 2.5 |
客户承认CCH可以不对网站进行操作维护工作,可以由CCH分包商进行登录Id的分配和取消管理。CCH 将确保此类分包商仅在登录ID分配和取消操作中使用CCH向其提供的客户详细资料,保证客户可以通过网站访问许可的产品。客户同意CCH可以向分包商披露其详细资料用于登录ID的分配和取消操作,使得客户可以访问产品。此类分包商还将跟踪产品在线使用情况,并将此类信息提供给C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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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客户承认并同意通过网站访问产品需遵守网站上发布的网站使用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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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可费
| 3.1 |
客户同意支付按年收取的许可费。最初12个月的许可费按照当时接收订单时提供的CCH价格清单中的规定,并需提前支付(除非CCH和客户就时间和金额方面达成了不同的支付条件)。随后12个月的许可费需按年在CCH开具发票后30天内支付。并且随后12个月的许可费金额将按照那时CCH提供的价格清单支付(除非CCH和客户就支付时间和金额书面达成不同的支付条件)。 |
| 3.2 |
如果客户需要指定多个用户,那么客户必须按照当时CCH的价格清单购买另外的许可。 |
| 3.3 |
不管条款1.2和3.2是如何规定的,如果CCH书面同意许可类型是包含一个或多个指定站点、每个站点具有最大授权用户数限制的站点许可,那么客户则可以在指定站点上指定不超过最大授权用户数的授权用户。最初12个月的站点许可费将以书面形式由CCH和客户达成,随后12个月的许可费将由CCH在相关期限开始前至少45天向客户通报。 |
| 3.4 |
客户授权CCH,其官员、雇员、代理和独立承包商可以在许可有效期内在工作时间内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时常随时进入客户办公场所核查客户是否按照许可协议使用产品。客户同意与CCH合作,允许进入计算机系统,为核查过程提供便利。 在根据本条款履行CCH权利时由CCH或代表CCH引起的法律事务中,客户有保护CCH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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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终止条款。
| 4.1 |
授权产品的许可将从客户获得在线访问产品权限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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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产品许可最初将持续12个月。之后将自动持续随后的12个月,除非CCH或客户在相关的12个月期限过期前至少30天内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对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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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不管条款4.2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客户没有履行许可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且这种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是可以补救的,但在CCH向客户发出详细说明违背行为并要求修正的书面通知7天后违背行为依然没有修正的情况下,在不违背客户其它权利的情况下,CCH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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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在许可被终止后客户必须立即从其计算机系统中删除所有由产品创建的文件以及之前对产品的各个部分所做的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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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CCH可以时常随时提前1个月发出意欲改变许可协议条款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出了这样的通知,所说明的改变将在通知期满时生效。但用户可以在通知期限内随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许可,终止将从通知期满时生效。如果客户发出了这样的通知,客户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12个月许可期限剩余部分的许可费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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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限制条款
| 5.1 |
CCH 不对产品做出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陈述、担保。尤其是,在不限制前述声明的情况下,CCH不担保产品适合各种用途,不管各种用途是否传达给了CCH。客户承认,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及第三方的关系,CCH不担保网络接入是持续的、不受中断的或无错的,并且由于升级和维护的原因,网站也不总是可以访问的。在任何情况下CCH将不承担远程的、间接的、随之发生的、特殊或意外损失或损害责任,这包括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害、利润损失或业务中断(即使客户曾提醒过CCH存在这种可能行)。CCH 将不对客户或任何人承担通过互联网访问产品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计算机文件的损害。客户必须应用其认为合适的病毒保护措施,CCH将不对因任何病毒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
| 5.2 |
所有依照许可协议由CCH提供的产品受如下声明约束:
在没有首先获得有资格的专业人士的建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依赖产品的内容。产品是在基于如下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许可授权的:(1)作者、顾问、编辑和程序员不对基于产品中的信息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所引起的结果负责,也不对产品中的任何错误或失误负责; (2) CCH不参与提供法律、财会或其它专业服务。 CCH及作者、顾问、编辑和程序员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购买者、读者或产品的用户,不对任何事及其相关后果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不是由哪位信任的人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基于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所做或疏忽未做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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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客户同意CCH不对任何由许可批准或由客户或授权用户使用产品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包括任何间接损失),不管是否是由CHH、其官员、服务人员、代理或独立承包商的任何行为、失误或疏忽(不管是否属于粗心大意)所至。 |
| 5.4 |
不管条款5.1、5.2是如何规定的,除了条款5.3所规定的责任以外,如果CCH为用户招致了任何责任,那么CCH最大累计赔偿责任将限于与客户支付给CCH的许可费相等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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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其它任何契约条款将不能构成CCH 和客户之间所签订协议的组成部分,不管在向CCH提交订单之时还是之前或之后是否传达给了CCH,除非经过CCH书面同意。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其它契约条款确实构成了协议的一部分,那么,根据条款相冲突的程度,客户一旦提交了订单就表示客户同意许可协议将首先发生效力。 |
| 5.6 |
不管是否遵照合同法(Cap 53B 第三方权利)的规定,本许可协议中包含的条款无意向任何第三方授予权利,并且任何第三方无权执行这些条款的各项规定。 |
6. 总论
| 6.1 |
在本许可协议中,除非上下文以其它方式要求对某些条款的参照本身也是本许可协议的条款,否则,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任何单词或短语都是经过定义的,内容的任何其它部分或某个单词或短语其它语法形式都具有同类的含义,并且,对于任何法令的参照均包括对该法令的 修正、合并、修改、重新制定和再版以及该法令的替代法令。 |
| 6.2 |
本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受新加坡法律的管理。关于与本许可协议有关的纠纷,各方需服从新加坡共和国法庭的非独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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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一方要求或许可对方的通知或其它通讯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体现并亲自交付给另一方,或通过邮资预付方式邮寄、或通过传真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但发送方必须要求接收方接收时回复收据)。 对于本许可协议,通知或其它通讯行为在下面这些情况下才被认为已经发出:亲自交付之时、邮寄后3个工作日期满之时、传真发出之日(如果不是工作日,则为下一个工作日)、或电子邮件发出后接收人发出已收到电子邮件的确认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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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事先未经CCH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分派、从属授权许可或以其它方式传递许可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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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如果客户违背了与CCH达成的其它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那么,CCH有权停止履行本许可协议及其它CCH已经与客户达成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非违背行为已经经过矫正。 做为根据本条款行使权力的结果,CCH 将不对任何客户承受的损失(随之发生的或其它形式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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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CCH 可根据其判断在CCH通常的工作时间内对产品使用提供电话支持。CCH不向客户提供任何可以在任何时间或特定时间提供电话支持的陈述或担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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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客户同意::
a. CCH 可以在Wolters Kluwer集团(包括CCH)内部使用和披露客户详细信息用于向客户直接营销Wolters Kluwer集团产品。这种情况时常将依照适用的CCH隐私政策开展。该政策可以在网站www.cch.com.au上获得。
b. CCH 可以依照条款1.2使用或披露提供给CCH的指定用户的详细信息用于验证客户对产品的使用是否与许可协议的规定一致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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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在向CCH提供每一位指定用户的姓名和办公电子邮件地址之前,客户必需向每一位指定用户通报如下事宜:
a. 将要提供给CCH的关于他们的信息以及他们拥有这些信息的知情权;
b. CCH'详细联系方式;
c. CCH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以及CCH将不会向其它机构体供这些信息;并且
d. 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是该人将无权被指定为授权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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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义
| "CCH" 代表CCH Asia有限公司。 |
| "许可" 代表按照条款1.1准予的许可权限。 |
| "许可协议" 代表CCH和由接受了订单而产生的客户之间的合同协议。 |
| "许可费" 代表按照条款3应支付的费用。 |
| "授权用户" 代表由CCH已经给与其登录ID的客户所指定的人员。 |
| "登录ID" 代表一对用户名和密码。 |
| "订单" 代表由客户提交的用以获得产品许可的订单。 |
| "价格清单" 代表CCH相应时间发布的产品报价清单。 |
| "产品" 代表由CCH授权给客户可以通过网站访问的CCH的产品(包括所有信息和相关软件)。 |
| "网站" 代表CCH的网站,通过该网站可以访问产品。 |
| "Wolters Kluwer 集团" 代表Wolters Kluwer 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法人团体(公司法第5部分所表达的意思)。 |
隐私政策
在CCH Asia 有限公司(“CCH Asia Pte Limited”),我们承诺保护您的隐私权。
我们利用所收集到的关于您的信息处理订单,并提供更加用户化的信息体验。请继续阅读,了解更多关于我们的隐私政策的详细信息。
在 CCH Asia 公司,我们承诺保护在业务关系过程中从您那里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CCH
香港公司受构成个人数据(隐私)法(香港)(隐私法)一部分的6项数据保护法则的约束,并且相信尊重您的隐私权是构成我们希望与您发展的信任关系的一部分。
CCH Asia 公司已经决定在其香港以及中国、日本、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业务中采用隐私法中包含的处理个人信息的通用法则。
我们保留哪些个人信息?
如果您是CCH Asia的客户,通常我们会要求并保存如下与您相关的信息,以便管理我们的业务关系:
• 您的姓名、公司名、联系/交货详情、电子邮件地址;
• 用于支付订单目的的信用卡详情;
• 您的业务类型、业务名称;
• 您订单的日期和时间;
• 您与CCH之间的产品和服务订单记载;以及
• 您的“运货”和“收货”号码。
根据您已经获得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还可能保存关于您的其它特定信息。如果您需要关于此事的详细信息,请询问您的CCH 销售客户经理,或联系客户支持部门。
联系方法列于下面。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个人信息?
我们保留的客户个人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 向您发送您已经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 保护您和我们免受欺诈;
• 内部审计和管理;
• 您订单的日期和时间;
• 帮助我们确定可能对您有益的其它产品和服务,并向您通报相关情况;
• 通知您有关您已经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升级和变化信息。
如果您是通过服务问询表或者如欲订购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那么我们要求您提供的信息是使得我们能够回复您的问询或处理您的订单所必需的。
不提供这些信息可能意味着我们无法满足您的要求。
第三方和您的个人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CCH Asia来说向第三方提供或允许第三方访问那些信息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 这些情况包括:
• 您已经同意此类行为;
• 法律执行机构或其它政府机构正在行使其法律权利,要求CCH提供对这些信息的访问;或
• 披露这些信息的目的直接与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相关。
• CCH Asia 向诸如广告客户、推广商和合作伙伴之类的非CCH第三方提供匿名的、合计的、统计信息。
另外,CCH Asia与第三方伙伴合作处理产品和产品升级的邮寄。外部采办这类活动涉及到向第三方伙伴的披露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已经购买了什么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我们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来保证第三方伙伴按照我们所认同的同样的标准处理这些个人信息。
知情权
您有权要求::
• 了解CCH是否保存了关于您的个人信息;并且
• 如果CCH 保存了这些信息,CCH向您提供这些信息的拷贝。
这被称为“知情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CCH可以有权拒绝您的知情要求。这些情况包括您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CCH无法确定您的身份,或是您要求知情的个人信息正被用于防止非法或非常不恰当的行为,而准予访问这些数据将损害这个目的。
如果您希望了解CCH保存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请写信给我们(详细联系办法列于下面)。 为了使得我们能够回应您的要求,我们需要验证您的身份。
最后,请您在信中包含如下信息:
• 您的姓名;
• 您机构的名称;
• 对于CCH的客户,您的客户“运货”和“交货”号码;以及
• 您的要求详情。.
CCH 将竭力在收到您的要求后的40天内回应您的知情要求。 然而,如果CCH未能在这个期限内满足您的要求,或者做出了拒绝您要求的决定,那么在40天期限期满之前,
会将相应状况通知您。
在收到您的要求时我们也可能会向您提供关于我们的机构管理其所保存的个人信息的方法的其它信息。
CCH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所拥有的信息是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为帮助CCH实现这一点,我们要求您通知CCH客户支持部门是否发现与您相关的记录不准确,或是通知我们对CCH拥有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任何改动,从而确保我们能更新记录。
CCH投诉过程
我们非常重视客户的隐私信息并承诺在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时确保其个人隐私不会受到侵犯。
如果您对CCH处理个人信息方面需要投诉,请向我们负责个人隐私事务的官员致信 (后附联系地址) 并在信中说明以下信息:
• 您的姓名
• 您所在的组织机构名称
• 对于CCH客户,请注明您的客户运单号和销售号,以及
• 您需要投诉或表示关注的具体事由
一旦收到您的投诉信件,CCH会马上:
• 在收到信件14个工作日内通知您邮件已收启
• 按照调查惯例在4周内向您提供具体的反馈
• 通知您更加详细的调查过程并
• 在我们给您的回复中列出负责您投诉事由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CCH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此隐私条款或是对CCH搜集信息的手段有任何疑问或意见,您可以联系CCH客服人员:
新加坡
邮件: 11 Keppel Road #11-01 RCL Centre Singapore 089057
电邮: support@cch.com.sg
电话: (65) 6323 3313
传真: (65) 6224 2555
马来西亚
邮件: Suite 9.3, 9th Floor Menara Weld 76 Jalan Raja Chulan 502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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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 2026 2003
传真: (03) 2026 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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